社保交那么久
關于以下問題,你都了解了嗎?
幾歲可以領退休金?
未交夠15年社保,可以一次性補交嗎?
那交15年社保后,是不是就可以坐等退休了?
......
事關廣州社保、養老金
大家都在重點關注的地方
趕緊了解清楚!

01
問:我到60歲還有4年半,未交夠15年社保,請問到時可以一次性補交嗎?
答:養老保險分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如果您參加的是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咱們國家在2011年7月1日出臺實施了《社會保險法》,這是一個分界點。
第一種情況,您在《社會保險法》實施后參保并繳費的,到了退休年齡不滿足繳費年限要求,請繼續繳納,直至滿足條件,再領取基本養老金。
第二種情況,您在《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就參保繳費了,實施后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沒繳滿,也是繼續逐年繳,但繳了5年還繳不滿,可以一次性補繳至滿15年,然后辦理退休手續并領取待遇。
情況一
當地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滿60周歲,且未領取過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城居保基礎養老金。
比如,A市2012年8月實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時62周歲的賈大爺,就可以不繳費,直接按月領取城居保基礎養老金。
情況二
當地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
比如,A市2012年8月制度實施時55周歲的呂大姐,應連續5年繳費至60周歲,可按月領取城居保養老金。
情況三
當地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不少于15年才能領養老金。
比如,A市2012年8月制度實施時40歲的劉姐,應該按年繳費,累計繳費滿15年后,到領取年齡時可按月領取城居保養老金。
02
問:繳滿15年社保≠可以領養老金,要滿足退休年齡!
答:申領基本養老金,需要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①社保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
申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認定為“工人崗”的女性年滿50周歲,認定為“管理技術崗”的女性年滿55周歲;未曾以職工身份參保的女性年滿55周歲。
03
問:交15年社保后,是不是就可以坐等退休了?
答:不可以!社會保險是國家立法,強制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用人單位和在職員工都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單位和職工未繳納的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責令限期繳納或補足并加收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將由有關行政部門予以處罰!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04
問:養老保險斷繳,繳費年限會清零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這里講的是“累計”,而不是“連續”。
中斷繳費前后的繳費年限可以累計計算,不存在什么清零,只要退休的時候全部加起來滿15年就可以了。
05
問:還未到合同期,但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用人單位需要給勞動者補償嗎?
答:《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該情況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01
問:換城市工作了,原城市的社保還有用嗎?
答:自2021年4月1日起,凡在廣東省內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在省內流動就業參保時無需申辦省內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取消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內轉移接續手續后,當參保人達到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時,可直接向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歷史信息審核和基本養老金核定發放業務。
02
問:我08年在廣州工作,繳納了10個月的廣州社保。現在回到南京工作,廣州工作期間繳納的社保如何轉移回南京?
答:參保人跨省流動就業,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可在微信小程序“電子社保卡”上申請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業務。
操作路徑為:登錄個人用戶-人社辦事-社會保障-養老保險-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我要申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申請-填寫個人信息和轉移信息完成以上步驟后提交申請即可。
03
問:外省戶籍人員,40歲以后才在廣州交社保,是否有臨時社保賬戶這一說法?這種情況即便交夠15年,在廣州也辦理不了退休嗎?
答:外省戶籍人員在廣東省參保,需根據在廣東省首次參保時間及首次參保時的年齡判斷是否屬于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以下簡稱臨時賬戶)。2010年1月1日后在廣東省首次參保的,且參保時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0周歲的,在廣東省建立的養老保險賬戶性質為臨時賬戶。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辦發[ 2009] 66號)第五條、《關于印發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具體問題意見的通知》(人社部發[ 2010] 70號)第四條、《關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人社部規[2016]5號)第三條等規定,臨時賬戶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由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或戶籍所在地負責歸并繳費核發待遇,即:在廣東省僅有臨時賬戶的參保人,廣東省不能作為其待遇領取地。
04
問:曾在廣東多個單位工作,查詢社保時看到不同單位買社保累計開了好幾個賬戶,不再使用的賬戶需要注銷嗎?
答:不需要。根據《關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粵人社規[2019] 7號)和《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系省內不再轉移業務信息的通知》(粵社保函[2021]66號)的相關規定,參保人符合我省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由省內最后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負責按規定將全省各地的養老保險繳費記錄進行合并歸集。
05
問:我十月份中旬離職,但用人單位九月份的工資還未發,可以要求公司買十月份的社保嗎?
答:若勞動者在十月份與原工作單位仍存在勞動關系,則應該參保。